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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告别ldquo因病致贫rd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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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市*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民*局相关负责同志发布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意见》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部分,在遵循国家文件和省*府医疗救助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医疗救助总体要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主要内容集中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方面:

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在原来救助对象的基础上,新增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类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救助方式

一是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可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完善住院救助,开展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1.完善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含)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2.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80%、60%、40%、40%的比例给予救助,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三是开展门诊救助。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2万元以内均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我市原有的医疗救助*策虽然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但是总体看,保障范围还比较窄、救助水平还比较低,虽然在正常的常见病中所起的保障作用比较明显,但是一旦救助对象罹患了重特大疾病,往往会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这样的现象。


  《意见》的出台,主要是着眼于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保障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保障范围和水平都有了明显扩大和提高。它有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的制度配合,形成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合力,更好地保障遇到因病陷入困境的群众,形成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医疗保障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深度解读

《意见》对重特大疾病救助统筹考虑


  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困难群众一般疾病医疗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当其遭遇重特大疾病时仍难维持基本生活。本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从三个方面对重特大疾病救助进行了统筹:


  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在原来救助对象的基础上,新增三类救助对象,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提前干预,对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困难群众都给予救助,防止其因小病不治变成大病,进行早期介入。


  三是提高了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由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强调突出重点,梯次救助。

《意见》的救助对象范围


  原来的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府供养的孤残儿童。《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将原来*策规定的救助对象划定为“重点救助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类救助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是指经民*部门确认,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的困难家庭成员。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经民*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成员。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各区市*府(管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如何界定重特大疾病范围?


  根据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把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确定为重特大疾病,这是国家、省要求开展的新救助项目。

发挥救急难作用


  救急难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托底性的制度设计。本次出台的《意见》对支撑救急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要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出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一并即时结算。也就是说,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时,需缴纳的自负费用仅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后的剩余费用,极大地方便了患病困难群众的就医结算,而且也提供了及时、便捷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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