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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1 0:53:00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和决定。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威海市制定了《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条例》对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针对通航水域内养殖、捕捞等碍航的问题,规定禁止在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针对随意穿越航道的问题,规定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妨碍正在航道内航行船舶通行的行为。

《条例》对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单向通航、限航、责令离港等交通管制措施:天气、海况恶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或者*事活动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条例》设专章对海上休闲活动进行了规范。比如,在休闲船舶的活动区域方面,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应当留有足够的可供搜救船舶进出的安全通道。明确了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的情形:能见度低于一千米;海上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或者虽然风力没有达到五级以上但是超过船舶抗风浪等级;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此外,休闲旅游船舶和经营性休闲渔业船舶在日落后至次日日出前不得出海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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